「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」「水產養殖物維生必須設備補助」農業局:向魚塭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避免逾期
彪網媒/台南 新聞中心

為協助受115年8月下旬豪雨影響的養殖漁民加速復原重建,臺南市政府配合農業部推動「水產養殖物維生必須設備補助」。除既有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外,符合資格的養殖漁民新購增氧機、發電機、飼料桶、智慧養殖設備、電(控)箱及抽水機等6類設備,可依交易單據金額補助最高80%,每公頃最高8萬元、每人最高16萬元;未滿1公頃者按面積比例核算。申請期限至民國115年9月30日止,請漁民備妥資料,向魚塭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。
市長黃偉哲表示,豪雨過後,維持溶氧、供電、抽排水及投餵等基本功能,是養殖漁民儘速恢復生產的關鍵。市府將全力配合中央政策,請各區公所協助受災漁民備妥文件、掌握期限,也提醒漁民留存原設備災損照片、報價單與相關購置憑證,以利資格審查及後續驗收核銷。
農業局長馮祥勇表示,本項補助申請人須同時符合3項條件:魚塭位於農漁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公告地區、持有效期限內的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,以及已完成115年度放養量申報。補助設備限購全新品,每人限申請一次;領取補助後2年內不得轉售或租賃。設備品牌、型號、規格及附件要求,應依公告與審查規定辦理。
農業局強調,申請時原則應檢附身分證影本(公司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)、有效養殖登記證影本、115年度放養量申報影本、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、設備報價單,以及原設備受損照片。報價單須含稅並蓋店章;發電機應註明kW數及引擎產地,2.5噸以上飼料桶須另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。8月25日後因應災損緊急購置者,得依規定檢附收據,實際應備文件仍以受理公所及公告規定為準。
辦理流程分為「資格申請」及「驗收核銷」兩階段。漁民應於9月30日前向魚塭所在地區公所提出資格申請;區公所預計於10月8日前造冊送市府審查,中央預計於10月中旬辦理核定。獲核定後,申請人應依規定完成購置及安裝,並於11月30日前檢附交易收據正本、設備完成安裝現場照片及特定附件,向市府申請驗收核銷。
農業局特別提醒,魚塭養殖全品項「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」受理期限至9月8日;本次「水產養殖物維生必須設備補助」受理期限則至9月30日,兩項措施期限不同,請受災養殖漁民務必分別確認,避免逾期。
相關資訊可洽魚塭所在地區公所,或洽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漁業科,電話06-6331934。農業部並已於官網設置「6月及8月豪雨災害救助專區」,供農漁民查詢利用。
